(2009)衢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甲、傅甲为与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担保与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甲,傅甲为与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担保,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傅甲。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大洲镇外焦村。法定代表人:傅乙。原告傅甲为与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甲、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甲起诉称,2008年4月2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严某某借款150000元,并向严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并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严某某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只偿还20000元,余款至今未偿还。因此,严某某起诉要求原告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由原告承担130000元借款。2009年10月22日,原告为被告归还严某某130000元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为其归还的借款130000元。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乙当庭答辩称,这是原电站的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在任时担保的事情,其是2008年12月17日才任电站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清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证据:1、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因向严某某借款并由原告担保,后严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的事实;3、收条一份,证明严某某收到原告代被告偿还的借款130000元的事实。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经质证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特性,且被告无异议,因此,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4月2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严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由原告和案外人雷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欠严某某130000元未予归还,严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原告作为担保人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由原告偿还严某某借款130000元的调解意见。2009年10月22日,原告按民事调解书偿还了严某某130000元的担保借款,因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担保人在被告向他人借款时担保,并依法已履行了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甲担保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 远申请执行期限二年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衢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傅甲,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办事处(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外焦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傅甲;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顺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甲,其诉讼代理人;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甲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衢州市××外××电站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