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深商初字第26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孙某某为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07年8月27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11月2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即2007年8月27日被告邬志兴出具的借条上,借款人的本名应系邬志兴,因此,原告应向实际借款人邬志兴而非郭某某主张债权。因本案中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游仲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瑞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