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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1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1-09

案件名称

王小希与朱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小希;朱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11民初71号原告王小希,女,住焦作市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霞,女,住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希与被告朱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希负担。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钱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