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6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97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钿灵玉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东方国际村20-3-2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