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184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王生生与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生生;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王生生,男,1947年6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殿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生生与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深州市土地,土地证号:深国用(2015)第00081号;深国用(2015)第00082号;深国用(2012)第05-1-0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