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522执3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吴林华、蒋健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林华;蒋健斌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522执3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林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蒋健斌,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林华与被执行人蒋健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522执3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勇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