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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李红梅、杜志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红梅;杜志琴;李勇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8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杜志琴,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勇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社区干部,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勇强的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人申请解除该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勇强的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爱新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