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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其彬与傅德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彬,傅德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64号原告张其彬,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息县陈棚乡张塘村张塘村民组。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旭斌,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傅德弟,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麻车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彬诉被告傅德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彬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