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催字第6号申请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蟹浦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杰职务:经理申请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DB/0104761354,出票日期是2009年10月21日,出票金额是40000元,出票人宁波宁达电器有限公司,帐号81×××01,收款人宁波大泽龙电器有限公司,帐号95×××45,付款行中行慈溪支行营业部,行号104332552749,背书人宁波大泽龙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以现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宋国梁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