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青华与杜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华,杜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徐青华,男,1961年8月5日出生,系常山县四通欧美陶瓷商行业主,住常山县天马镇城南小区69幢201室。被告:杜骄,成年,室忆嘉装饰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青华与被告杜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青华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华撤回对被告杜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青华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