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能荣与郑志友、张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能荣,郑志友,张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8号原告:潘能荣,松门镇东城村瓜楼山35号。被告:郑志友,石塘镇里西村107号。被告:张云芳,松门镇南塘三村南塘头63号。原告潘能荣诉被告郑志友、张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能荣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潘能荣负担。审 判 员 江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