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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莫金秀与台州市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秀,台州市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33号原告:莫金秀,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板上村委殷家塘1号,身份证号码:320421195701221529。被告:台州市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河头陈村。法定代表人:阮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勇,远县严陵镇联合村4组,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金秀与被告台州市尤里卡机电有限公司、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金秀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对部分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秀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审判员  陈海燕二0一0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周云飞附件:本案��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