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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慧华与祝光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华,祝光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17号原告:陈慧华,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祝光优,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慧华诉被告祝光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慧华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慧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