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忠祥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凯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忠祥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凯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上虞市忠祥物资有限公司,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江东路,身份代码:71257945-2。法定代表人:张金富,总经理。被告浙江凯凯建设有限公司,住上虞市经济开发区鸿雁路375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晓,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忠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忠祥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忠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凯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o一0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宣 文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