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坤。委托代理人黄飞。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应龙。委托代理人袁仕祥。上诉人温州市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下简称珠光公司)和上诉人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国泰汽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8)平鳌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系苏H×××××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苏H×××××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主。2008年8月8日该槽罐车运送化学品四氯化钛至原告厂区,卸货时发生四氯化钛泄漏,经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泄漏的槽罐车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置,消除了事故隐患。事后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发表的《平阳县成功处置一起四氯化钛泄漏事故》一文中称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中毒,环保部门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测,未发现浓度超标。事故发生后原告厂区所在地埭头村村民在原告厂区门口堆放泥土阻止原告继续生产。同年8月27日,原告与埭头村村民委员会经事故调查小组和鳌江镇人民政府主持协商后达成一份协议,该协议记载了以下内容:原告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污染埭头村环境,造成村民身体健康受影响,以及2008年8月8日在原告厂内发生四氯化钛泄漏,引发周围500米范围的村民紧急疏散及104国道交通中断6个小时,事件直接引发双方发生纠纷。该协议还约定了以下内容:原告按埭头村全体村民每人150元标准发给体检费,作为埭头村村民受到本次四氯化钛泄漏事件和原生产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影响的体检费用,全村共计3000人,合计450000元;对于埭头村所遭受的损失,原告同意补偿700000元,作为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根据已体检结果,村民赵万龙健康状况较差,原告同意另外单独支付给赵万龙10000元的慰问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埭头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告对村民堆放在厂区门口的泥土进行清理,恢复生产。为调查本次泄漏事故,平阳县人民政府于同年8月19日发文成立县“8·8”危化品运输泄漏事故调查组,该事故调查组对被告槽罐车的两个卸货专用阀门-蝶阀和钢制球阀委托浙江省泵阀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蝶阀和钢制球阀为不合格产品。事故调查组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指出,被告的槽罐车使用不合格的碟阀和钢制球阀,直接导致四氯化钛滴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司机张崇志违章操作,对发生的四氯化钛滴漏现象处置不当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直接责任;被告驾驶员不了解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钛的特性,未掌握应急处置办法,并且未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员工对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钛的化学性质等有关知识匮乏,缺乏应急处置能力,对已发生的事故处置不当,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原告员工用湿沙填埋阀门和泄漏的四氯化钛,产生大量烟雾,导致事态扩大,对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23日批复同意了上述调查报告。2008年1-7月份原告缴纳企业所得税2103230.10元。2008年9月5日,原告以防止被告转移事故车辆为由申请该院对该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同日作出(2008)平鳌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车,因该车停放在原告单位,遂责令原告保管该车。同年9月19日,原告对该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申请复议,该院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同日,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判认为,四氯化钛属高毒类酸性腐蚀品,系第八类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和装卸过程必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本案案由定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被告与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要求追加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律规定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应就被告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只有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原告故意造成的方可免责。本案中被告运输四氯化钛到原告厂区后,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泄漏是由于被告的槽罐车蝶阀和钢制球阀不合格直接引起,而被告司机违章操作,对发生的四氯化钛滴漏现象处置不当,且未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原告员工用湿沙填埋阀门和泄漏的四氯化钛,产生大量烟雾,从而导致了事态扩大。继而埭头村村民以本次泄漏事故和原告生产污染环境为由,用泥土堵住原告厂区门口,造成原告停产。原告为恢复生产与埭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原告支付村民体检费用450000元,和支付700000元作为村内公共设施建设以补偿埭头村所遭受的损失,之后才恢复生产。因此原告以上支付的费用以及因停产造成的损失与本次泄漏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张本次泄漏未发现浓度超标因此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原告的上述损失与本次泄漏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根据被告在本次泄漏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被告对本次泄漏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其只是承运人,没有装、卸货的义务,不符合有关规定,被告据此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鉴于造成原告的上述损失,本次泄漏事故只是一方面的原因,而被告对本次泄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原告主张的设备被毁以及废品造成的损失,均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另外单独支付一村民的10000元慰问金由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市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损失700000元。二、驳回原告温州市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珠光公司和国泰汽运公司均不服,上诉于本院。珠光公司上诉称:国泰汽运公司的违法行为系造成本案泄漏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与珠光公司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珠光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国泰汽运公司的侵权而造成损失3002677.48元。一审法院酌定判赔70万元,与事实不符,且有违公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国泰汽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案由确定不当,由此加重了自己公司的举证责任。二、珠光公司的财产损失与自己公司的承运行为(滴漏)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国泰汽运公司不够公平。三、一审判决对部分证据认定和采信存在不当,使得判决缺少合理的事实依据。四、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五、应当追加宏顺公司参加诉讼。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原判认定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国泰汽运公司运输四氯化钛到珠光公司厂区后,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而泄漏是由于国泰汽运公司的槽罐车蝶阀和钢制球阀不合格直接引起,国泰汽运公司司机违章操作,对发生的四氯化钛滴漏现象处置不当,且未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珠光公司员工用湿沙填埋阀门和泄漏的四氯化钛,产生大量烟雾,从而导致了事态扩大。继而埭头村村民以本次泄漏事故和珠光公司生产污染环境为由,用泥土堵住原告厂区门口,造成珠光公司停产。珠光公司为恢复生产与埭头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珠光公司支付村民体检费用450000元,和支付700000元作为村内公共设施建设以补偿埭头村所遭受的损失,之后才恢复生产。原审法院认为,珠光公司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停产造成的损失系因国泰汽运公司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根据国泰汽运公司在本次泄漏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国泰汽运公司对本次泄漏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70万元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关证据的采信、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均无不当。珠光公司主张的设备被毁以及废品造成的损失,因依据不足,原判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综上,珠光公司和国泰汽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800元,由珠光公司和国泰汽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