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林某。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路桥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已分居生活6个月。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林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林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郑芯怡。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有所发生。2010年12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成立夫妻关系,现原告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已分居6个月为由,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分居未满2年,同时婚后双方已育有一女的事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本院不作审查处理。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林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