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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显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显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显铭,曾用名方鲜铭、方退铭,农民。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4000元,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9)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显铭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显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显铭窜至淳安县种子公司办公楼三楼吴崇书办公室,爬窗入室,窃得IBM牌ThinkpadR50-1849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65元。同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方显铭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南苑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二楼,爬窗入室,窃得功放机、VCD影碟机各1台。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显铭窜至淳安县水利水电局办公楼五楼管建书办公室,捅门入室,窃取方正牌商祺N300型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50元。案发后,价值1650元的电脑1台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显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崇书、张志强、管建书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现场图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显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显铭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显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显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爱珍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元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