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民执字第9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长春与朱成福、方小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春,朱成福,方小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朱耿2010.1.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956-2号申请执行人:郑长春。被执行人:朱成福。被执行人:方小竹(系被执行人朱成福的妻子)。申请执行人郑长春与被执行人朱成福、方小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制作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经执行到位2308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成福、方小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龙民执字第95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