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何某。被告:朱某。原告何某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在上海经商时与被告认识,200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3月2日生育儿子何某成,现随原告生活。自儿子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2005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一次家。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1月10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何某成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朱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2008)临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以及原告曾于2008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事实。经审理,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成,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1月1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有过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和,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夫妻关系能够改善,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朱宝富代理审判员 任守卫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