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1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5-09
案件名称
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25号 原告: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山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0375978。 法定代表人:倪玉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协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淝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5314D。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凯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无锡琼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汪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