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来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丁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茅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