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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来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蒋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丁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茅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