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建新与岑金国、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新,岑金国,周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号原告:孙建新,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绒芬,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金国,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丽芬,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新诉被告岑金国、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