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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建新与岑金国、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新,岑金国,周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0号原告:孙建新,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绒芬,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金国,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丽芬,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新诉被告岑金国、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