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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652号易丽荣诉王苏州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的(2009)甬慈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丽荣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苏州现被关押于宁波市望春监狱,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易丽荣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王苏州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易丽荣人民币8337.5元,尚应支付法院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易丽荣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苏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辉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