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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林康柱与金培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康柱;金培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8396号 原告:林康柱,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金培龙,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林康柱与被告金培龙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林康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康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康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