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324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林康柱与金培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康柱;金培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8396号 原告:林康柱,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金培龙,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林康柱与被告金培龙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林康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康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康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