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礼章、金现民等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礼章,又名金超。辩护人赵新超,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现民,又名金二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天晓,又名金晓。辩护人王赞琦,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天龙,又名金龙。辩护人司高兴、聂永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排,又名张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发现。辩护人孟宪林、王玉静,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礼章、金现民、金天晓、金天龙、张三排、金发现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礼章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金现民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金天晓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金天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三排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金发现有期徒刑三年。六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礼章、金天晓、金天龙及其辩护人称他们是正当防卫,不是聚众斗殴。被告人金现民称其积极赔偿,征得对方谅解,原判对其量刑重。被告人张三排称没有聚众斗殴,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金发现及其辩护人称金发现不是聚众斗殴,虽参加打架但情节较轻,并积极赔偿,原判定性不准,量刑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学 东审判员 孙 祥 伟审判员 周 志 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桥(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