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成伟与陈名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伟,陈名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成伟,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被告:陈名法,三里街道李宅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伟与被告陈名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成伟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