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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成伟与陈名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伟,陈名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成伟,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柳五下。被告:陈名法,三里街道李宅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伟与被告陈名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成伟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