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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毛某、陆某甲等与陆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陆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陆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68号原告:毛某。原告:陆某甲。原告:徐某甲。原告:徐某乙。原告:徐某丙。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封雅琴。被告:陆某乙。原告毛某、陆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诉被告陆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向原告毛某、陆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毛某、陆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