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小梅与陈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梅,陈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吴小梅,市石柱县沙子镇卧龙村庙坝组5号。委托代理人:王都尉。被告:陈军华,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后陈村4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梅与被告陈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吴小梅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