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381民初14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徐存积与许杰青、叶宽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存积;许杰青;叶宽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14363号 原告徐存积,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许杰青,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叶宽允,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徐存积与被告许杰青、叶宽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许杰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叶宽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许杰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滨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存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杰青、叶宽允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杰青于2019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被告叶宽允作为担保人,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当日,原告向被告许杰青交付现金2万元。尔后,被告许杰青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9年11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内)为年利率4.2%。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杰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存积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4.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叶宽允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宽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杰青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许杰青、叶宽允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审判员陈学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依依 代书记员 夏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