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仲飞与诸暨市新世界装饰城有限公司、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仲飞,诸暨市新世界装饰城有限公司,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4号原告:徐仲飞,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应店街镇紫阆村建国路东217号。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新世界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浙军。委托代理人:虞迪飞,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77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马建荣,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仲飞与被告诸暨市新世界装饰城有限公司、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仲飞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仲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依法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徐仲飞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