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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