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