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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一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忠有诉被告孔祥乐归还所侵占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有,孔祥乐,梁传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007号原告:梁忠有,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乐,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工程承包户,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传江,男,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有诉被告孔祥乐归还所侵占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被告孔祥乐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述  东审 判 员 施  文  中代理审判员 朱    鹤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学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