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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与溧阳华荣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溧阳华荣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1号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华姿路。法定代表人戴权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溧阳华荣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平陵路1068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华荣锻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精锤铸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溧阳华荣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