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孙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25年10月4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1月6日被执行人孙某某交纳案款12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崂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