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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克勤与徐竹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克勤,徐竹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766号原告:余克勤,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锦江小区5号楼406室。委托代理人:何立中,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竹生,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大铁桥5号。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克勤与被告徐竹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克勤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竹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克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克勤撤回对被告徐竹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2316.50元,由原告余克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