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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赖飞、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飞,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飞。200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代某。200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09)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飞、代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孟春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飞、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白天,被告人赖飞至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号3幢608室,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厉华爱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135元的爱国者牌E5808型MP3一只、18K黄金戒指一枚。200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赖飞、代某至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20幢3单元602室,被告人赖飞撬门进入室内盗窃,被告人代某在门外望风,窃得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800元、价值人民币1991元的索尼T90型数码相机一部、旧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部、山桥牌MP3一只、蓝魔牌MP4一只。2009年9月13日傍晚,被告人赖飞伙同他人至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350号604室,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1199元的索尼PSP3000型游戏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223元的三星G608手机一部、山水牌MP3一只、装饰手表一块。200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赖飞、代某至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安阁弄59号501室,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刘某价值人民币3541元的华硕牌F8系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52元的三星VP-MS11SL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8元的纽曼牌MP4一只、2008生肖彩色金银币二枚。综上,被告人赖飞入户盗窃四次,窃得财物可估部分价值人民币30169元;被告人代某入户盗窃二次,窃得财物可估部分价值人民币7612元。2009年9月17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杭州市文一西路某旅馆内将被告人赖飞、代某抓获,并扣押赃物三星VP-MS11SL数码相机一部。该相机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及销赃所得被被告人花用。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厉华爱、沈某、吴某、刘某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赖飞、代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飞、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赖飞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代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代某系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与他人结伙盗窃的事实,并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共同盗窃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十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炜青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肫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