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浩坚与叶明福、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浩坚,叶明福,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77号原告翁浩坚,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小古顺村,身份证号33262719771204095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明福,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大龙湾村小岙100号。被告周海燕,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大龙湾村小岙10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浩坚与被告叶明福、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浩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翁浩坚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