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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浩坚与叶明福、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浩坚,叶明福,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877号原告翁浩坚,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小古顺村,身份证号33262719771204095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明龙,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明福,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大龙湾村小岙100号。被告周海燕,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鲜迭大龙湾村小岙10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浩坚与被告叶明福、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浩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翁浩坚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