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树才与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才,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明,严伟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73号原告:林树才,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龙游县人,衢州市棉纺厂退休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斗谭79幢二单元101室。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银桂小区65—2幢3楼。法定代表人:廖成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中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衢州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被告:严伟斌,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自由职业者,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6幢3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才诉被告衢州市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明、严伟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才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树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