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群栋与顾金鑫、顾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群栋,顾金鑫,顾南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3号原告:许群栋,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顾金鑫,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顾南侠,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群栋诉被告顾金鑫、顾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群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马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