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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法执字第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素珍诉郭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322-1号原告李素珍诉被告郭志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19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郭志毅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素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志毅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志毅在本市幸福中路XX号X号楼X门X层XX号房屋壹套。执行员  雷安坤二0一0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