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素珍诉郭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1322-1号原告李素珍诉被告郭志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19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郭志毅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素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志毅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志毅在本市幸福中路XX号X号楼X门X层XX号房屋壹套。执行员 雷安坤二0一0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