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蓟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跃明与温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明,温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李跃明,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温宝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明诉被告温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明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