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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顺鑫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顺鑫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称海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阮加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顺鑫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小赭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缪鑫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顺鑫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县顺鑫染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亚君二o一o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     利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