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建民一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秦勇与被告廖书洪、丁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建民一初字第2843号原告秦勇。被告廖书洪。被告丁红。原告秦勇与被告廖书洪、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书洪、丁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勇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廖书洪、丁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廖书洪与丁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廖书洪于2007年10月22日至2009年7月23日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计40000元,分别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为3分。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书洪向原告秦勇借款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廖书洪应负清偿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的部分依法不应予以保护。被告廖书洪与丁红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丁红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书洪、丁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书洪偿还原告秦勇借款40000元,利息14568元,合计545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丁红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廖书洪、丁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许 多审 判 员 夏 勇人民陪审员 朱 德 花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远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