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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姣芳与杨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姣芳,杨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62号原告傅姣芳,退休工人,住义乌市物资市场1050号。委托代理人王婷,居民,住杭州西湖区文苑小区2幢1单元101室。被告杨可成,农民,市北苑街道杨街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姣芳诉被告杨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3元,由原告傅姣芳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