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81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张在阁、杨伟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在阁;杨伟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11财保17号申请人:张在阁,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杨伟国,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张在阁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伟国名下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张在阁、周凤菊提供名下位于御景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一层中户010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1月6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在阁、周凤菊名下位于御景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一层中户0102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冻结被申请人杨伟国名下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智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