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季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王乙。原告季某甲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妙宝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季某乙。2002年7月,被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经商期间,与之前结识的一名广东省高州市男子梁某,共同实施拐卖儿童。案发后,被告受到刑事追究。今年十月份,被告刑满释放。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因服刑致使双方分居七年之久。现被告虽已出狱,但夫妻之间已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季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2、户口簿,用以证明生育儿子的时间。3、报纸三份,用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报纸报道,同时表示被告与同案犯梁某共同施实绑架儿童及有不正当关系。被告潘某答辩称:2002年7月间,被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经商期间,因绑架儿童被判刑确有其事,但不是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因。当初原、被告因建了三间三层楼房,又进行室内装潢,做生意向他人借款,因此欠账较多。做生意期间,因经济不景气,在利益驱使下,被告又不懂法律,实施绑架儿童犯了罪。当初被告去绑架儿童,原告也清楚,但原告没有阻止。被告出狱时,原告来接被告,还住了一段时间。现因原告经商赚了钱,有了别的女人,才提出与被告离婚。原告诉称与被告分居七年之久,被告认为在服刑期间不能定为分居,不是出于感情问题,在出狱后原告也将被告接到广州居住。原告在起诉状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结婚时,只有二间平项、一间茅屋,婚后两人共同将两间平项及一间茅屋改建了三间三层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承包土地被集体征用,土地征用费全部被原告领取,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原、被告到海口市做生意缺资,标了二只会,其中一只会主是被告妹妹,另一只会主是被告母亲。原、被告得会之后,没有再支付会款。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温岭市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有三间房屋。2、标会会单,用以证明所得的会款由原告领取。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对拐卖儿童这一事实无异议,对其他事实认为是新闻报道的一面之词。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其他事实,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在1996年,土地登记在1993年,房屋是原告父母建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登记在1993年,原、被告结婚登记在1996年,因此仅凭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证实该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对该证据中的两只会不清楚,没有得会款,也没有支付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仅两张会单,没有原、被告的签名,对此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季某乙。2002年7月,被告在海南省海口市经商期间,与结识的梁某共同实施绑架儿童。案发后,被告受到刑事处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予以减刑,于200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释放时,原告送钱给被告用。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犯罪被判刑,但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没有提出离婚,被告刑满释放时,原告还送钱给被告用,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刑满释放不久,理应更多地得到家庭的关爱,帮助被告归正。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