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海兵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刑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兵,农民。2002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3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4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海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湖安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海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海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海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海兵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海兵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合法、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兵撤回上诉。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克娥审 判 员 杨 峰代理审判员 潘轶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