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嵊州市××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嵊州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嵊州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城××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嵊州市××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贤兴代理审判员 丁海江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