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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盐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09)深盐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承包深圳××有限公司水疗部清洁项目为由骗取陈某某的信任,自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疏通关系和购买清洁用具等借口先后四次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财,共骗得人民币四万元。2008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以伪造的承包协议书再次从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某某骗得的六万元中除五千元给回被害人父母外,其余自己全部花完。2009年5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受理的有关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系主动投案的相关情况。3、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谢某某的住处搜查的相关情况。4、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诈骗行为没有确切的犯罪地点。5、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欠条一张的情况。6、深圳××有限公司工程部水疗清洁工程协议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夫妇于2008年11月26日签订了一份有关水疗部工程项目承包的协议。7、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明本案被告人的个人身份情况。8、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书,证明涉案水疗清洁工程协议书中加盖的深圳××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的情况。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10、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称曾答应陈某某找一邓姓男子,帮陈某某承包水疗清洁项目,并从陈某某处拿走人民币6万元,并在邓姓男子身上花了18000元,给了陈某某5千元,其余的钱自己花了。原判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且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5000元。上诉人谢某某上诉称:第一,判决罪名有异议,我借钱有借据,何为诈骗。第二,判决书中所说六万元不符(总的不会超过四万五千元)。第三,借钱的次数也不是判决书上所说的五次。恳求二审撤销(2009)深盐法刑初字第139号判决,重新调查审阅案件,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的上述诈骗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谢某某自动投案,且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上诉所称,经查,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邹雯(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