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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从光与林莲娣、林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从光,林莲娣,林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5号原告:林从光,平街道万寿路327号8幢2单元203室。委托代理人:林智伟。被告:林莲娣,闸北区共和新路4470弄1号403室,现住温岭市城西街道阳光大道1008号。被告:林璐,区共和新路4470弄1号403室,现住温岭市城西街道阳光大道10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从光与被告林莲娣、林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从光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从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从光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